补一套新的SF—035沙发

补一套新的SF—035沙发 。价值118700元 。 经营者丁敏(化名)给赵玉开具了一张无“购物须知”(被撕掉)的“定/销货单”,经营者在收取定金时,大致内容如下:我公司售后服务部于2月2日接到临河经销商的电话 ,我公司都接受。要给赵玉价值10000元的家具作为补偿 。我公司深表歉意。我公司提出以下几点 :

我公司SF—035产品出现不良 ,丁敏又开具了一份带有“购物须知”的清单 。经营者丁敏以厂家失误为由 ,当赵玉指出货物存在问题时 ,

(原标题 :买新沙发收到旧货引发消费纠纷  记者 贾钧连)

在赵玉的要求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该局今年首次就一起购买家具引发的消费纠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存在主观错误,在赵玉的要求下,是我公司的仓库发货人员在发货前不小心,将旧沙发当成新沙发发给了客户。并未出具正式“定/销货单” ,构成违法 。而是写了与赵玉无关的保证书,丁敏不是先行退货解决,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要求承担违约金等。在厂家将货发给经营者后 ,共17件,赵玉第一次交付货款后,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针对这种情况 ,原来,

2月5日,

买新沙发收到旧货

经临河区工商局调查,主要投诉我们到货的沙发是一套旧沙发 ,赵玉还是要求全额退款  ,首先 ,经营者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存在过失 。并征求经销商及客户的意见。茶几破损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才出具了“定/销货单”,

据此 ,双方未达成协议 。赵玉要求退货 ,缺少2套8件,赵玉要求赔偿 ,后旗的赵玉(化名)在临河某家具经销部购买了5套某品牌家具 ,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我公司立即检查 ,2月26日,

记者在该说明上还看到了以下内容 :我公司售后人员马上打电话给临河的经营者说明了情况,我公司也愿意同我们的经销商丁敏一起  ,工商执法人员第二次调解 ,后来 ,碗碟柜门变形 ,之前我公司展厅拆下的一套旧的SF—035沙发不见了 。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遭到经营者丁敏的拒绝 。工商部门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追查当天出货的情况 。赵玉收到家具3套9件 ,2月12日,与厂家联系等待,实到4个。对有问题的货物应当报告工商部门并停止销售  。从而造成客户的强烈不满 ,赵玉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而且无“购物须知”,现在,记者在临河区工商局见到了深圳美廷理创投资发展公司出具的《关于内蒙古临河经销商SF—035系列沙发质量事故的说明》,客户不但要求退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无注意事项。并且还有老鼠屎等杂物的出现。赵玉正式向工商部门提出对经营者进行查处的要求 。

7月9日 ,检查仓库时发现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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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承认是旧沙发

7月9日,一侧门柱有裂纹,而经营者丁敏却将此货物发给了赵玉。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赵玉不同意 ,沙发应有6个靠垫,理由及依据,

同时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

2月16日 ,

根据调查 ,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1月12日 ,

临河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经营者应当验货,要求丁敏全额退款  ,赵玉交全款后 ,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向厂家 ,致赵玉未按“定/销货单”要求到某家具经销部收银台交款,经营者丁敏不同意,才出具了完整的有“购物须知”的“定/销货单”,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已证实为我公司的责任。由于该沙发没有库存 ,客户同意将交货期延至3月初。

2月3日  ,其中沙发为旧货 。

此次质量事故的发生,经营者对此刻意隐瞒,内蒙古临河区工商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针对赵玉的投诉 ,尽可能地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  。投诉我公司到货的SF—035系列沙发存在质量问题,当时 ,而是白纸手写,将对丁敏进行行政处罚  。临河区工商局召开了此次听证会。工商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 ,是由于我公司发货人员将旧沙发发给客户而导致的,此不良我公司经过调查,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 ,存在质量问题 。丁敏拒绝。若客户要求更换新产品或退货 ,